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8民初341号
申请人: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申请人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4893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93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 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