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110民初1921号
原告: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东街77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军,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经理。
原告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97元,减半收取计13598.5元,由原告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国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贾惠茹
书 记 员 孟丽军
书 记 员 孟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