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5民初8854号
原告:太原健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孙家寨村中大街96号3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前进路南段25号。
负责人:段某。
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副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太原健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太原健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健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健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健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