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某、某某2、某某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9民初781号之一
原告:**,住山东省东营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住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2,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
原告**与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某、**2、***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向某、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下述经济损失:医疗费20802.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70800元、护理费27600元、残疾赔偿金665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922.25元,共计233148.7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4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向某开始在太原市××区干活,工资约定为300元/日。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是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后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被告向某。2020年4月26日早晨7点左右,原告**操作角磨机锯木头,因角磨机掉下来砸到脚上,使锯片锯到脚趾。事发后,工友将其送至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右足多发)趾骨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右踇趾完全离断伤),右足第1-4趾离断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经法院委托鉴定,**的伤情达到十级伤残。目前,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给原告垫付医疗费40000元、交通费5000元,原告诉讼请求对此已核减。被告向某、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尽到对施工设施安全检查、管理的义务,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使原告在身体上、物质上遭受了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经核实,***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有误,原告亦未予变更,故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继红
人民陪审员  徐桂荣
人民陪审员  范艳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