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与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21民初267号

原告:**,住山西省清徐县。

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住山西省清徐县。

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负责人:荆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

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于2021年3月9日以与二被告协商处理为由,请求撤回对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对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左广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