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21民初267号
原告:**,住山西省清徐县。
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住山西省清徐县。
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负责人:荆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
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于2021年3月9日以与二被告协商处理为由,请求撤回对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对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左广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