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6执1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13号,组织机构代码70100XXXX。
负责人赵佩红,行长。
被执行人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苑小区d区流碧园13号,组织机构代码71989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菜园东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11001XXXX。
法定代表人温吉富。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被告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晋0106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要求被执行人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本金15000000元、利息104683.15元、罚息5049262.5元、复利41932.95元,承担受理费129818.76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76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884.89元,结转执行费1338元,剩余94546.89元已经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查人找物的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并作为被执行人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吉富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晋0106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李晋涛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