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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宝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民初660号

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号*座。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侯马市建北街6号24号楼3单元402号,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合规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5月26日出生,住太原市大马村鸿帆家园***室,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猗汾苑小区D区琉碧园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西宝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滨河东路北段298号(龙湾国际)1幢1层10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菜园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4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12月22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翟封振,男,汉族,1960年7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宝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翟封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宝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翟封振银行账户存款61294700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612947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宝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翟封振的银行存款61294700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61294700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任有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路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