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伍六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90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伍六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正宁路11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伍六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甘肃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2民初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伍六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甘肃伍六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2民初7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甘肃伍六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甘肃伍六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80元退还甘肃伍六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甘肃伍六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甘肃伍六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80元退还甘肃伍六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甘肃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80元退还甘肃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