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众道桥有限公司

山西路众道桥有限公司、西安途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5民初44号
原告:西安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XX镇西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TX7C93Y
法定代表人:冀淑玲,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某某,女,汉族,1978年6月17日生,住陕西省洛南县XX乡XX村XX组,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山西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该示范区、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3298885C
法定代表人:袁长海,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生,住陕西省礼泉县XX镇XX村XX组,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西安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安某公司于2021月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西安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