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5民初44号
原告:西安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XX镇西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TX7C93Y
法定代表人:冀淑玲,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某某,女,汉族,1978年6月17日生,住陕西省洛南县XX乡XX村XX组,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山西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该示范区、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3298885C
法定代表人:袁长海,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生,住陕西省礼泉县XX镇XX村XX组,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西安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安某公司于2021月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西安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