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阳路桥有限公司

执行***与山西平阳路桥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26执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山西平阳路桥有限公司,地址:临汾市解放东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蒲智明,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平阳路桥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了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平阳路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尧都支行账户内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平阳路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尧都支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志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