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26执2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山西平阳路桥有限公司,地址:临汾市解放东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蒲智明,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冻结裁定,冻结了第三人王彦玲在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坂下支行账户内存款550000元作为本案担保资金,现因被执行人山西平阳路桥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第三人王彦玲在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坂下支行账户内存款5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志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