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乾通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乾通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京澄化纤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执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乾通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太原市红沟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市京澄化纤有限公司,住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晋源段(太原涤纶厂内)。
法定代表人缪宏,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山西乾通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京澄化纤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并仲裁字第54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定:一、被申请人太原市京澄化纤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山西乾通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退款679168.5元。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633元,由被申请人太原市京澄化纤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太原市京澄化纤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2019年10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太原市京澄化纤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太原市京澄化纤有限公司在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部有存款176284.51元人民币,已冻结扣划并返还申请执行人,2019年9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旧晋祠路三段506号(乱石滩街)的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太原市京澄化纤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股权。上述财产不足以支付本案全部债务。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太原市京澄化纤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措施和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措施,向被执行人太原市京澄化纤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太原市京澄化纤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并仲裁字第54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太原市京澄化纤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山西乾通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天山
审判员  贾春生
审判员  黄正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樊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