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盛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达电气有限公司与山西盛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7134号
原告:泰安市泰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玻大街东首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盛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建设南路4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安市泰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盛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山西盛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8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盛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8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