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小商初字第00148号
原告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亚日街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100466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爱和德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不详。
法定代表人臧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爱和德电源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92元,由原告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亚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韩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