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9604号
原告陕西一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叔阳,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一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卓丰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一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433.50元。
审 判 员 王爱茹
二 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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