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雅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起诉人:陕西雅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甲字2-38号。
法定代表人:倪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2018年6月27日,本院收到陕西雅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陕西雅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2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0249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4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黄延JD-9标柴油发电机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起诉人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372000元。起诉人多次催要,但被起诉人迟迟不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8月24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黄延JD-9标柴油发电机购销合同》,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该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但约定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约定,因本案甲方也就是被起诉人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陕西雅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柯
审判员秦玉新
审判员王伟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舒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