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特3号 申请人: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亚日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46616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办综合楼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19302051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受理本案后又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武 审 判 员 朱 卫 审 判 员 郑 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 欢 书 记 员 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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