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2民初1894号
原告:肥东龙凤五金交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肥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2MA2PG20B69。
经营者:**,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4661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东龙凤五金交电经营部与被告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东龙凤五金交电经营部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东龙凤五金交电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为1335元,由原告肥东龙凤五金交电经营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