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8民初3003号
原告:**,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中资(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兼工会主席,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