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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34民初485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汾西县永安镇府底村二区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办大井峪村新建东街17号1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汾西县炬能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汾西县永安镇西六街西。 法定代表人:**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南庄镇南庄村东北区170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汾西县炬能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申请追加山西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姝  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