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

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凯波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市天人浮华盛世俱乐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执监11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元新宝。
被执行人:长治市凯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西一环路
法定代表人:赵玲。
被执行人:长治市天人浮华盛世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府后东街**
法定代表人:翟晓峰。
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治市凯波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市天人浮华盛世俱乐部有限公司一案,因该案件被执行人财产均在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由山西省长治市潞洲区人民法院执行更能准确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20)晋0423执419号案件由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路 军
审判员 张忠利
审判员 张路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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