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

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凯波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402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元新宝,职务经理。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兴中路75号。
被执行人:长治市凯波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玲,职务经理。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一环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治市凯波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长治市凯波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54元、执行费12539元。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凯波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639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晋元
审判员  悦珂珂
审判员  宋燕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