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

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长提执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太原市国经机投资有限公司。
负责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借款纠纷(2011)长提执字第3号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太原市国经机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太原市国经机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据。经审查,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等证据符合法定理由。本院认为应当变更第三人太原市国经机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太原市国经机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曾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