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三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长执字第09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三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城建三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三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