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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323执80号上网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323执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羌族,1978年5月6日出生,四川省丹巴县人,自由职业者,住四川省丹巴县章谷镇团结街********。 被执行人:中科华圣(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一里****楼****。 法定代表人:康旭元,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科华圣(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科华圣(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2020)川3323民初21号调解书,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川33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丹巴县人民法院(2020)川3323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3323执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