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02执93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02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同力达电业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斌
书记员 米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