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8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同力达电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李毅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关于山西同力达电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70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三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