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同力达电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李毅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关于山西同力达电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702民初84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送达法律文书期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三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