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力达电业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开发区浅水湾大酒店、某某与晋中开发区浅水湾大酒店、山西昌泰工贸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执异8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晋中开发区浅水湾大酒店
委托代理人***,山西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晋中开发区浅水湾大酒店、山西昌泰工贸有限公司、山西鑫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力达电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榆次长兴焦化有限公司、**远、范金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晋中开发区浅水湾大酒店、山西昌泰工贸有限公司、山西鑫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力达电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榆次长兴焦化有限公司、**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并评估了被执行人晋中开发区浅水湾大酒店的房产(房产证号:0XX**号:00064380)。异议人晋中开发区浅水湾大酒店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中,异议人晋中开发区浅水湾大酒店称,现由于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全,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晋中开发区浅水湾大酒店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