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02财保322号
申请人山西同力达电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聂村。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人字街。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5月21日生,住榆次区。
申请人山西同力达电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因追偿权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山西同力达电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山西同力达电业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榆次区龙湖大街301号1层101号(产权证号:晋房权证晋中市字第××号)商铺(已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晋中任氏农贸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担保9794372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
二、查封担保人山西同力达电业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榆次区龙湖大街301号1层101号(产权证号:晋房权证晋中市字第××号)商铺已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晋中任氏农贸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担保9794372元)。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