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欣奥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8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