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XX、聂XX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02民初6651号 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设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工程款35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实现债权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XX欧朋达产业建设项目由原告中标,后将该项目承包给被告***并签订了《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同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宜,被告***就该项目出具了《承诺书》。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幕墙工程施工与深圳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XX”)签订《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合同》及《屋面钢结构施工合同》,被告***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后深圳XX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以(2021)粤1973民初4697号民事调解书结案,判令原告给付剩余工程款。后深圳XX将其享有债权转让给中山市XX装饰工程部(以下简称“中山XX”),2022年4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中山XX申请出具(2022)粤1973执7645号执行通知书。2023年6月6日,中山XX与原告达成执行和解,原告委托第三方足额支付案款3500000元。原告认为,案涉工程施工合同虽与原告订立,但工程实际由被告***组织人员、机械等进行施工,且被告***与原告亦约定由被告***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原告的义务,故被告***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承包人,在另案生效判决已判令原告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且原告亦实际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后,原告有权就垫付工程款向被告***进行追偿。被告***、***作为原告东莞分公司承包经营人,依据被告***、***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对于承包经营期间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清偿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具有合同依据。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其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被告***曾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9月29日,但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才成立,故案涉承包建设项目、成立东莞分公司及之后的所有行为均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二、案涉工程项目系由原告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而建立的合同关系,被告***并未参与合同洽谈、签订等任何过程。三、据被告***了解,原告、被告***、被告***曾另行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该《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并没有被告***的参与,其对此不知情。四、被告***未参与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其仅系原告聘请的工作人员。五、原告曾于2019年3月31日就其承包的XX奋达智慧产业建设项目的4-6号厂房的水电工程分包给被告***进行劳务施工,被告***亦曾在原告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承担分包施工方,并未参与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六、被告***于2020年11月15日出具《声明》,明确被告***对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债权债务与被告***无关。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9月30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载明,由乙方承包经营东莞地区工程业务。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内部承包经营原则,承包经营范围为负责甲方在广东省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有效承包经营责任人为***,承包经营期限2年,从2016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乙方责任为认真履行与甲方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协议条款,工程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协议纠纷、行政处罚等,及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承接建设工程时建设单位所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保证金、垫资工程款、工程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均由乙方自行筹集解决。工程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工资、担保费、资金使用费、契税、规费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缴交和偿还。甲方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17年5月19日,案外人东莞市欧朋达科技有限公司(发包人)、原告(承包人)签订《XX欧朋达产业建设项目(内部发承包协议)》载明,工程名称XX欧朋达产业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东莞市XX路,工程内容为1#-4#厂房、食堂、宿舍楼、地下室,结构形式为混凝土钢架结构,工期为540日历天。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基础、钢结构、幕墙、所有配电房及消防设备基础、室内给排水、强电、人防。后原告将该项目1栋、2栋、3栋、4栋及食堂、宿舍的建筑外立面幕墙工程、1-4栋厂房屋面及宿舍图纸范围的所有屋面钢结构工程发包给深圳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作为原告XX建设公司代表(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针对东莞市××镇的建设项目,工程名称为XX欧朋达产业建设项目,工期480天,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22日。甲方同意乙方就本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内部承包期间,因乙方以甲方名义承建工程项目,所以甲方有责任对工程负责。原则上,本工程施工协议以及相关其他协议,均由乙方自行先与相关各方协商初定,并最终交于甲方核定,凡以甲方名义为主体签订的施工协议,一旦签署生效,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承包期间,乙方实行大包干施工,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材料采购,包人员与施工组织。本工程在乙方施工中实行乙方全额包干缴纳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税和费。乙方承担所有承包者的责任,负责本工程中一切往来资料、法律文书、资金往来等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确认及办理手续事项。被告***在甲方公司代表处签字,被告***在乙方处签字。被告***向原告XX建设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基于双方就XX欧朋达产业建设项目签订的协议书,因该项目由本人全面管理经营,自负盈亏,做出承诺:本人清楚原告与发包方(即“东莞市XX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以及本工程的全部招投标文件之中。原告公司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条款,全部由本人无条件认可,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承担全部风险、责任。如有违反,本人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无论本人是否特别出具委托,一切以贵公司名义签订的、与该项目相关的总承包或者分包施工合同(劳务分包、专项工程分包)、工程材料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混凝土、模板等)、建筑材料租赁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含租、安装、装拆、保养等合同)、承诺书、协议书等均实为本人委托贵公司签订。本人实际履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债务和法律责任。该项目设计的工人工资、材料款、工伤(亡)赔偿款、罚款、违约金、有关工程款等全部由本人发放和支付,贵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法、仲裁委、政府部门判(裁)决、要求贵公司向第三方支付了相关费用的,该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因上述法律责任造成贵公司任何损失的,由本人返还给贵公司。本承诺书独立生效,不因为其他合同或者协议的无效而影响本承诺书的有效性。 2021年,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将XX建设公司、担保人王XX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XX产业建设项目工程款及利息等。2021年6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做出(2021)粤1973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双方一致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款为28629782.02元。包括建设外立面幕墙工程款28004403.82元和屋面钢结构工程款625378.2元;被告已经支付25100000元,尚欠工程款3529782.02元,双方一致同意被告支付5100000元给原告以了解本案纠纷(本金3529782.02元、利息1270217.98元,补偿款300000元);二、双方一致同意,前述未付款项5100000元由被告分六期支付给原告......”。2021年11月1日,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向XX建设公司、王XX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其将债权以及依据该债权所产生的其他全部权利均依法转让给中山市XX装饰工程部,由中山市XX装饰工程部行使债权人的权利。2022年4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做出(2022)粤1973执XX号执行通知书,限XX建设公司于收到通知书即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23年6月6日,XX建设公司、中山市XX装饰工程部、王XX三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王XX同意于2023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向中山市XX装饰工程部支付人民币350万元以了结(2021)粤1973民初XX号案件,并委托陕西XX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为支付款项。2023年6月9日、6月12日,陕西久铸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两笔向中山市XX装饰工程部转账支付共计350万元。2023年10月7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973执XX号结案通知书,载明(2021)粤1973民初XX号案件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借用原告名义对外承揽项目,案涉项目的联系与中标均系二被告负责,二被告找到了被告***对案涉项目进行实际施工,具体流程原告均不负责。被告***称其与原告系劳务关系,负责案涉欧朋达项目施工管理,并提交被告***向其出具的《声明》一份,载明“由于本人2016年9月30日与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内部经营协议(二年),本人对该协议全部条款,以及债权债务负全部责任,与我同时签名的***无关(***不负责任何经济责任)2020年11月15日”。 经查,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成立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2019年7月31日-2020年11月26日期间的负责人为***。 另查,2020年7月25日,XX建设公司东莞分公司***(甲方)、被告***(乙方)、王XX(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载明:原告承接的XX项目及XX建设项目,甲方应付乙方工资1450000元,今甲、乙双方协商2020年10月1日前付40万元,2020年12月1日前付30万元,2021年2月3日前支付75万元,丙方自愿为甲方偿还上述欠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如甲方未付,丙方愿意一周内替甲方支付。2021年,被告***将原告及XX建设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劳务费。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做出(2021)粤1973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与原告、XX建设公司东莞分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中约定***以原告的名义承建工程项目,原告同意***就案涉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双方不具备内部承包关系,系***挂靠原告进行的施工。故案涉《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违反法律及相关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案涉《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虽然无效,但并不免除***对外承担债务的法律责任,双方仍应依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内部纠纷。案涉工程由***实施,原告代***支付工程款后,有权要求***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节,根据承包经营协议所载,原告将其东莞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承包给被告***、***,并由***为承包经营负责人。东莞分公司成立后,***为分公司负责人。讼争垫付款发生在被告***的承包期间及承包区域,原告现向被告***主张其垫付款,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提交***出具的《声明》以及生效判决,辩称其与XX建设公司、XX建设公司东莞分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案涉承包经营协议的全部条款及责任均与***无关。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参与了东莞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工作,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垫付的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现原告要求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放弃主张律师费及保全费,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