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2777号
原告:苏州远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八字庙68号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843609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实习),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188号京西大厦B座6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2315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远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在人民法院通知其交费后明确表示拒不交纳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远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