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速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1109葛华友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02民初1109号
原告:葛华友,男,1957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工,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工,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陕西高速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式区友谊东路334号测绘科技大厦A座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葛华友与被告**、***、陕西高速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受理后,原告葛华友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华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华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华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