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陕7102行初2204号
原告**,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张武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浩,工作人员。
第三人陕西高速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郭海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英,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陕西高速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清阁
审 判 员 李理时
审 判 员 蒋漱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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