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1民初1579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市XX号楼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菲,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郭海瑞,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25元,现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新
二0二0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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