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陕西高速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淳化县人。
原告:**甲,男,汉族,陕西省淳化县人。
原告:**乙,女,汉族,陕西省淳化县人。
被告:**丙,男,汉族,陕西省淳化县人。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齐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女,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高速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甲、**乙与被告**丙、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齐某、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高速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甲、**乙于2020年9月2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甲、**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曹世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