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8执223号
王某甲、王某乙、***,陕西高速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执行人陕西高速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8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陕西高速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案件受理费2366.6元;2、被执行人陕西高速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高速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高速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交来2416.6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已领取案件款2366.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高速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