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6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253。
法定代表人:高巧云,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宝祥,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迪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眉县(眉县XX苑XX村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ED0J5L。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8日,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97年5月12日,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2325号
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迪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473340.9元及利息,诉讼费4272元,保全费2934,元,申请执行费712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4月15日,被执行人陕西迪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与申请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领取了35000元。该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案件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326执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
审 判 员 王 延 伟
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 文
书 记 员 武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