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韩城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保全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4执保67号
韩城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韩城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3)陕0524民初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内存款820021元的冻结。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保全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820021元的冻结予以解除。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524执保6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2月7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