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保全人韩城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保全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4执保31号 韩城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韩城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3)陕0524民初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全国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共计820021元,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对被保全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以820021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8200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524执保3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