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28执保8号
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428民初22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647302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647302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7302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