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4民初27号之二
原告:韩城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253,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韩城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韩城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城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12元,减半收取计7706元,由韩城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