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财保21号
复议申请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
委托代理人:***,陕西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2023)陕0204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复议申请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河海公司)对本院作出(2023)陕0204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复议申请人陕西河海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