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22民初369号
申请人: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花园乡南园子村兴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艳萍,女,该公司出纳。
被申请人: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冯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公司)与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平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海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网上资金共计57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平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以及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网上资金共计575000元,期限为六个月。
案件申请费3395元,由申请人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萨玛丽萨依兰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努尔曼古丽阿依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