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路军科、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终2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军科,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峰,系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区。
法定代表人:冯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杰,系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系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路军科,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路军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峰与被上诉人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刘忠杰、李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巍经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存在问题:合同相对方的认定问题。二审期间,路军科提供了证据渭南市XXXX抽黄工程管理中心机电安装修试总队证明一份,证明路军科借用该单位资质对案涉合同的标的工程进行了施工,所以路军科是作为合同实际履行人与马X签订案涉协议,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应该是实际的合同相对人,且从现场管理人员及建设单位、监理出具的证明,也可以印证路军科实际对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部分工程进行了劳务施工,工程款未结清。所以考虑到二审的新证据,证明了路军科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是否享有工程款的请求权利,需进行核实。
综上所述,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路军科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3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连 玲
审判员 雷晓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