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特耐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2581号之三
原告:陕西特耐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735853124Y。
法定代表人:杨芬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惠,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西安市鄠邑区,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42783F。
法定代表人:冯巍,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特耐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特耐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已减半)、保全费416元,诉讼费合计805元,由原告陕西特耐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 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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