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川县交通运输局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7民初20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仓,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涛,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冯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川县交通运输局,住所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府前街行政综合服务中心5楼536号。
负责人张晓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斌,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洛川县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7元减半收取计19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奚俊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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