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民初3436号
原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男,199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被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7月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男,195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周至县。
原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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