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通玻璃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破申113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4278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通玻璃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路9号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158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申请人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海水利公司”)以被申请人陕西华通玻璃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华通公司对破产清算申请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初步审查查明,华通公司于1996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477.3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陕西省石棉水泥制管厂、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西安华龙新型建筑材料联营公司、西安市华厦轻型装配房屋营造公司,持股占比分别为17.29%、4.97%、1.93%、75.81%。经营范围:玻璃钢制品、玻璃纤维、化工产品(危险、易制毒、监控化学品除外)的设计、生产、安装、销售、技术咨询、培训服务(仅限本系统内部员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2月19日华海水利公司与**签订《借款协议》,**向华海水利公司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在借款期限内还款免除利息,超出借款期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2月21日华海水利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西安莲湖路支行,向**转款30万元。2020年1月20日华海水利公司与**签订《借款协议》,**向华海水利公司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在借款期限内还款免除利息,超出借款期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1月20日华海水利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西安莲湖路支行,向**转款1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华通公司向华海水利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在华海水利公司的40万元借款,实际为华通公司周转所用,**和华海水利公司的债务关系,实际债务人应为华通公司,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华通公司承担。2021年2月25日华海水利公司向华通公司出具《往来征询函》,记载华通公司欠华海水利公司40万。2021年3月1日华通公司回函“信息证明无误”。2022年5月18日华海水利公司与华通公司对往来账款进行对账核实,双方签署《对账催款单》,记载截止2021年12月31日华通公司欠华海水利公司40万元。 另查明,陕西省地下水保护与监测中心(以下称“省水保护监测中心”)出具《关于华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的情况说明》,称华通公司系省水保护监测中心下属企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联合工作组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方案(第一批)的批复》(陕财办资[2021]230号)、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方案批复为“市场化处置”企业相关工作的通知》(陕水财函[2022]4号)精神,华通公司被批复为“市场化处置”企业。省水保护监测中心对华通公司开展清产核资审计,截止2021年10月31日,华通公司资产总额187.1万元,负债总额4852.47万元,2020年起处于停产状态。华通公司的4个股东中,陕西省石棉水泥制管厂已注销,西安华龙新型建筑材料联营公司、西安市华厦轻型装配房屋营造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仅剩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现省水保护监测中心)尚在。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华通公司系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其破产主体适格,且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华海水利公司系华通公司的债权人,华海水利公司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华通公司破产清算,主体适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成清偿债务”。华通公司经上级主管部门对其清产核资,进行专项审计,华通公司的资产总额远远小于负债总额,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足以认定华通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华海水利公司申请对华通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陕西华通玻璃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之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程 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韩 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